释义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如果与原件一致,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证明力低于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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