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释义之证据保全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第5章第36节 标题:证据保全 法条内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证据保全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证据资料采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有以下条件为前提:一、某一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并有灭失的可能。二、某一证据有难以取得的可能。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写明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地点,申请保全的原因和理由,人民法院据此审查决定是否准许。不同的证据可以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有的证据可以提取法院来保全,对不好移动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摄影等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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