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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有权解除自己的集体合同
释义

         案情回顾
        2009年6月1日,赵琳所在公司的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月,赵琳觉得自己在该公司难于施展且潜力不大,收入也不高,遂向公司提交了辞呈,表明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由于赵琳是公司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其辞呈被公司断然拒绝。
        劳动法律师解读:本案虽涉及到集体劳动合同,但赵琳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各自分则中均无有关劳动者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但集体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集体劳动合同。
        “分则有规定的,按分则;分则没有规定的,按总则”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四种情形:
        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四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或其代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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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