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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假冒种子 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释义
    近日,江苏姜堰市人民法院召开集中发还假种子案损失现场会,对一起坑农、害农案件被告单位和3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责令生产、销售伪劣稻种造成上百农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连云港瑞清种业有限公司和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总经理吕某某以及销售商赵某某赔偿24万元损失费,并现场发放给受害农户。
    据了解,销售商赵某某于2009年2月到连云港瑞清种业有限公司购买水稻种子,与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总经理吕某某商量用该公司自己生产的“连粳5号”水稻种子冒充“淮稻5号”水稻种子,在购销合同上只注明“水稻5号”,并由刘某某负责用建湖的“淮稻5号”种子包装袋包装。后赵某某以每斤1.7元的低价从连云港瑞清种业有限公司购得假“淮稻5号”种子30000斤,合计价款人民币5.1万元。赵某某再以每斤1.9元至3.1元不等的价格将这30000斤假“淮稻5号”种子销售给江苏省姜堰市淤溪镇、俞垛镇、兴化市、大丰市、江都市等地农户,导致上百户农民减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0年8月17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单位连云港瑞清种业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退出的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退出的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赔偿给相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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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