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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交通事故复议书怎么写
释义
    一、交通肇事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交通肇事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贾某某,男,某岁,住址:湖南省某某县景港某镇某某街某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某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08某某号《交通肇事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08b某某号《交通肇事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肇事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08年3 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肇事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08某某号《交通肇事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某某
    2008年3月28日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和公安交管部门打交道,很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表达诉求,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包括口头、信函、邮件、传真等在内的形式应当是可以的。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涉及证据、理由、法律适用上的许多问题,为了便于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准确把脉,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递交申请。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复议是有时限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 60 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申请交通事故复议书怎么写,法律网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的相关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肇事认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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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