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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定书多久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释义
    一、裁定书多久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二)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三)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我国人民法院案件强制执行的
    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三、强制执行了可以申请异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未提,且拒不执行判决,那便是违法行为了。如果对强制执行过程中,某个或者某些人的行为有所异议,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法院提出投诉。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裁定书多久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强制执行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还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解答疑惑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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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