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的住所地概念 |
释义 | 一、公民的住所地概念 公民的住所地概念,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有效身份登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则为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经常住所地怎么证明? 法律网提醒您,经常住所地的证明: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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