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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如何规定土地保证金的
释义
    一、合同法如何规定土地保证金的
    合同法没有规定保证金,但是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土地出让保证金即在土地招标过程中支付的土地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保证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现行法律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中能找到相关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一般拍卖会也可以参照此规定还收取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履约保函:你要先拿钱给你的银行,根据买方(一般都是买方)的履约保函格式,向你的银行提出履约保函申请,银行会认真而苛刻地审查你提出的格式和条款,条款同意(银行都会修改,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风险和责任,这个时候你还要反复地征求买方的意见,再和买方商量修改条款)后以银行的名义开出履约保函,承诺以银行的名义提供10%的资金担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卖方有保函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出现,买方可直接从银行拿走这10%的钱!
    履约保证金:比较简单,直接交钱给买方或者你上面说的什么交易中心,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现金保证。
    比较:履约保函虽然手续繁琐,但在保函中根据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更是银行的要求)都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这一天,你的钱就会自动从银行获得自由。当然,前提是你没有其他另外的把柄(比如质保金)在买方手中。履约保证金则不然,到了约定时间,你要自己找买方去要。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合同法中只是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并没有对土地保证金这一方面有一个明确规定,大家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合同法如何规定土地保证金的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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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1: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