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标准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税额标准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法律网提醒您,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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