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程序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一、一审程序的举证责任
(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二)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二、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公诉案件的审判,一般都应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并依法确定1人为审判长。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时,还应确定书记员人选。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一审程序的举证责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