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租赁合同纠纷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
释义 |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而租赁合同又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如果发生纠纷,该如何诉讼呢? 船舶租用合同是典型海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类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具体的地域管辖,则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3)项关于“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分什么管辖? 1、专属管辖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2、地域管辖 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有管辖权争议案件的管辖 1)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之间,或者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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