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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和解后怎么处理
释义 一、刑事和解后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二、刑事和解意义
    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日益重要。我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我们执法办案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面临新的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如何进行创新来适应这个要求?
    刑事和解是我们如今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课题,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它在中国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实践是中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先例。在很多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法国、日本、新西兰都有着长期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刑事和解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着这一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初论》正是对这一阶段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回顾和思考。
    沿着“历史--现实--未来”的时间纬度、“国内--国外”的地点纬度、“形而上--形而下”的论述顺序,本书从历史溯源、价值构造、法律基础、制度分析、制度设计、国内外的实践、相关制度、存在的困难等几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分析。和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特有的价值与风险,刑事和解的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但它在降低了惩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在带来了司法效率的同时又产生了非效率。在当今中国,这一制度已经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是通过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和具体做法等方面进行的制度设计来减少弊端和风险。
     三、刑事和解制度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
    1、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
    2、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
    3、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刑事和解后怎么处理的相关解答,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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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8: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