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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释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胡**,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黄**承包户)与被告胡**、王**,第三人云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院庄物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月23日、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表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胡**、王**,第三人院庄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承包户诉称,原告黄**承包户的代表人黄**与被告胡**于2009年1月12日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约定由原告黄**将其凤鸣镇院庄社区5组的承包耕地转包给被告胡**建沼气池和猪圈,期限为15年,胡**每年给付黄**100斤黄谷,后折价1200.00元一次性付清。2014年8月24日被告胡**及其妻王**与第三人院庄物业公司签订《拆旧房调换新房协议》,被告胡**、王**将所在的云阳县凤鸣镇长城村6组的房屋和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建房。原告在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后得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和土地补偿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的土地非法转让给第三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被告胡**、王**与第三人院庄物业公司2014年8月24日签订的《拆旧房调换新房协议》无效;二、被告、第三人对原告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土地。
    被告辩称
    被告胡**、王**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属实,协议约定的给付黄*已经折合现金全部给付原告,该土地的使用权应该由被告享有。2009年1月12日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是为了应付当地村民,故应以前者为准。
    第三人院庄物业公司辩称,建房手续均办理了的,在纠纷发生前第三人只知道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被告,村组也没有意见。第三人与被告达成房屋调换协议后,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达成的《拆旧房调换新房协议》中有一部分土地使用权是原告的时候,第三人才知道,说明被告签订协议时隐瞒了真实情况,第三人也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均无结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为建猪圈和沼气池,于2009年1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二份《土地转让协议》,协议一主要约定:一、土地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转让金额为900元,包括黄*,一次性付清;二、转让面积:36平方米;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其中一方违约,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另一份协议主要约定:一、土地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转让金额为200元,包括黄*,一次性付清;二、转让面积:12平方米;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其中一方违约,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次日被告胡**又与原告签订一份《土地补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一、乙方胡**每年向甲方黄*忠付100斤黄*(一共15年);二、如甲乙双方一方违约,将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00元。2010年12月30日,云阳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的云阳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321021050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承包方代表姓名:黄*中;共有人为凌**、黄*;承包期限为1998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承包土地用途:农业;承包地确认面积:1.3亩;承包地块总数:2块;承包地块情况:大地梁,1.15亩,东:齐术接界,西:公路坎,南:齐术接界,北:岩边。三轮子湾,0.15亩,东:本人地界,西:岩边,南:本人地界,北:岩边。2014年8月24日,被告胡**、王**与第三人院庄物业公司签订《拆旧房调换新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被告胡**、王**)将云阳县凤鸣镇长城村六组胡**一栋住房约120平方米拆除。由乙方(第三人院庄物业公司)按设计图纸建好套房后,在原地方还甲方110平方米套房一套,门面74至76平方米一个(住房在原地方二楼,门市在原地方)。二、乙方在11号楼借给甲方一个门面作为临时住房,待乙方修好套房后甲方搬进新房再还给乙方门面。协议约定的地块包含原告与被告胡**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中的地块,第三人现已在该地块将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完毕。被告胡**又名胡**,与被告王**系夫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补偿协议、情况证明、《拆旧房调换新房协议》、照片,被告提供的土地补偿协议、土地转让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黄**承包户与被告胡**2009年1月11日签订的二份《土地转让协议》和2009年1月12日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无效。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胡**签订的三份协议,均改变了承包土地的使用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故无效;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胡**2009年1月11日签订的二份《土地转让协议》和2009年1月12日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胡**、王**与第三人签订的《拆旧房调换新房协议》包括原告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地块,且该地块属于农业用地,被告和第三人亦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将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无效;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胡**、王**与第三人云阳县**有限公司2014年8月24日签订的《拆旧房调换新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请求被告和第三人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但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看,其主张的土地边界及原貌均已改变,且原、被告在协议中仅约定了流转土地的面积,没有明确流转土地的四至边界,故本院无法确定原告所主张土地的四至边界和原貌,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证据后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胡**2009年1月11日签订的二份《土地转让协议》和2009年1月12日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无效。
    二、被告胡**、王**与第三人云阳县**有限公司2014年8月24日签订的《拆旧房调换新房协议》无效。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胡**、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条件
    (一)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应允许其转让。目前农民进城发展的情况比较负载。有的是农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种地;有的是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他们通常是合同工,合同终止即失去生活来源;有的已在城镇安家置业;有的在城市上学;有的是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这些人的相当一部分,当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时,可能回到他们的故乡,依*他们的承包地维持基本的生活。
    《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才可以转让土地,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不应允许转让土地。至于什么叫“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践中可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而定。有一点明确的是,所谓稳定的职业不能是农业职业。
    (二)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由的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特别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转让,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也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内部关系,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方失去土地,如果由承包方随意转让土地就可能出现某些人为了欠窄还钱或游手好闲,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款项花光后,又要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负担生活保障或又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承包地的情况。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许经发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土地的,发包方应予准许。
    (三)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件对受让方有二方面的要求:一是,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受让方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够成为受让方。要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可以保证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满足其他农户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需求。
    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对已经转让的部分,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转让,受让方都应与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对于未转让的部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应重新确立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签章):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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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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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