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男子合伙搭载摩托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薛城区等地,实施飞车抢夺,先后作案7次。目前两男子被判抢夺罪,分别获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前,两名被告分别在2013年和2010年等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早在9月26日,薛城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甲和郝某乙犯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经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郝某甲和郝某乙伙同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由被告人郝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郝某乙,被告人郝某乙下车实施抢夺的手段,在薛城区驻地、常庄镇、DD街道办事处、滕州市官桥镇、西岗镇,先后共同作案7次,抢得薛城区常庄镇AA村村民雷某、BB村村民张某甲、CC村村民渐某甲等多人金耳环一宗,共计人民币9844元。 记者梳理发现,最早在4月24日上午,被告人郝某甲与郝某乙在一起,驾驶摩托车,一天的时间就在薛城区常庄镇AA村北池塘处抢夺雷某金耳环一副,随后在DD街道办事处小吕巷村抢夺陶某金耳环一副。一天作案就达两起。4月27日,两人又作案两起。甚至有时,上午在薛城作案,下午在滕州作案。 法院人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夺罪。随即判决郝某乙和郝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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