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 |
释义 | 2011年元月,庄某某打算成立一家出租车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为此,其向他人借款95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验资,3天后,他就把该950万元从公司注册资本金中抽逃用于归还借款。庄某某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市法院日前作出了二审判决。 仙游县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元月,以被告人庄某某与林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4人合股的名义在仙游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仙游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中,林某某等3人系挂名股东,实际没有参股,实际上系被告人庄某某单独经营,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1年1月7日,庄某某向郑某借款95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验资,3天后,庄某某就把该950万元从公司注册资本金中抽逃用于归还郑某的借款。 一审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庄某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9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第1款及第6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庄某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辩称: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其成立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其抽逃出资950万元的行为现已不认为是犯罪,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二审期间,庄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仙游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仙游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为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159条所规定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庄某某虽在仙游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950万元,但该公司不属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故该行为依法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近日,市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仙游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布上诉人庄某某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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