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坦白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坦白 《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二)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一)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二)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一)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二、坦白的时间有什么影响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在什么时间什么背景下坦白其罪行,是马上交代,还是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沉默或者狡辩,经过政策攻心或者出示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才交代。坦白时间的早晚和背景的不同,不仅说明了犯罪分子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早晚,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程度,还可能直接影响司法资源效益和刑事诉讼效率,从宽处罚时需区别对待。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首先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还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所以,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坦白的相关知识,认定刑法上的坦白要看犯罪者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证之前或者是没有在造成严重的后果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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