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
释义 |
一、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因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 此类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与债权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债权人,并注明债权人已经支付房款。 有关此类合同效力的意见较为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也较少。首先,一般认为此类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实质为一份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协议,主要内容为以房屋给付替代到期金钱债务的履行,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合意。其次,流押或流质条款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之所以规定流押或者流质条款无效,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获得暴利,但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已不再具有优势地位,此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产生的合意,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法律不再强制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形下,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过案例分析,认为其所述案例中双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买卖合同并非是对借款的担保,而是约定将双方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变更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约定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三、以房抵债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就是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流质条款的规定,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都禁止流质契约,这主要是处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各方利益的考虑,如,设立流质条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或者低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的价值,如果高于的话则对于抵押人来说不公平,如果低于的话,则对于抵押权人不公平。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流质条款,我国担保法也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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