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网网友咨询:某甲通过某乙找到某丙,要求丙在没有发生业务的情况下为他开餐饮发票回单位充账,答应税由甲自己交。丙考虑到今后业务关系即答应了,一共开了60多万,收10%管理费,其中交税及费7、5%,剩余2、5%归酒店。请问此行为是非法出售发票吗?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郑德权律师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丙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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