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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财产的几个法律权利
释义
    导读: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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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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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