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能否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释义 | 摘要:为了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我市制定了《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暂行办法》,如果业主要炒掉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有持有20%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物业服务费用的投票权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并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表决通过。 一、除了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外,如果小区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暂行办法》,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合同。不过,这也是有条件的。 首先,必须有持有20%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物业服务费用的投票权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 在收到提议之日后1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应将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时间、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会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同时告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提前解除合同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的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同样,退管协议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并抄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同时,业主大会作出决议30日内,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不过,如果业主大会表决未通过或者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二、是否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 本条规定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业主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业主有权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但是也要加以一定条件的限制。理由: 1、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会议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如果业主委员会享有某项权利,而其权利来源的业主反而不享有该项权利,不符合逻辑。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不赋予业主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显然这种情况下,业主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 3、考虑到业主委员会可能存在的拖延诉讼、道德风险、判断错误、能力不足等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赋予业主诉权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考究《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系为了限制部分业主滥用诉权,随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而非限制业主的诉权。 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条例中的第(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规定,只要同意解聘服务企业的业主人数达到本条规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这一条件,这部分业主就可以共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考虑到即使召开业主大会,这部分业主的表决权也足以通过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故允许符合上述规定人数条件的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也未损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也应同样有权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物业管理委任契约书 办公大楼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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