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
释义 | 一、司法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具体的举证期限应参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司法鉴定时间规定,如下所述: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三、司法鉴定技术属于什么类? 司法鉴定属于大法律类 细分的话属于刑事技术类 专科开设的专业有: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监狱管理,狱政管理,劳动改造学,劳教管理,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应用法制心理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毒品犯罪矫治,涉毒人员矫治,监所管理,司法执行及技术类新专业。 本科开设的专业有:监狱学,犯罪学,狱政管理,劳动改造学,刑事执行,劳教管理,罪犯管教,罪犯教育,矫正教育学,犯罪心理学,罪犯心理矫治,涉毒人员矫治,司法管理,侦查学专业(狱内侦查方向)、教育学专业(矫正教育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司法信息安全方向),心理咨询(罪犯心理矫治方向),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方向),法学(司法行政方向),监所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矫正方向),司法执行及技术类新专业。 研究生开设的专业有:犯罪与犯罪心理学,监狱学,司法鉴定学,物证技术学,毒品犯罪与治理对策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法律硕士,司法执行及技术类新专业。 司法执行及技术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为监狱劳教部门培养掌握刑事法律基本理论和刑事执行技能,从事罪犯管理和教育的高级管理专门人才。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司法鉴定有时间限制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对申请司法鉴定进行时间上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申请,才能顺利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拖累司法工作的开展。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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