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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拆属于什么行为
释义
    一、强拆属于什么行为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在组织进行拆迁工作时需要按照法定的流程来进行,对于被拆迁户需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有的被拆迁户还是拒绝配合拆迁工作,甚至成为钉子户阻扰拆迁,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的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强制拆除的程序
    房屋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决定→实施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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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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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