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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遭受强拆后怎样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释义
    一、遭受强拆后怎样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遭受强拆后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方式是:拆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强拆的程序是什么
    强拆的程序是:
    1.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送达决定书;
    4.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
    7.实施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可以合法强制拆迁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强制拆除:
    1.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2.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
    3.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4.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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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