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
释义 |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片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的); 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 二、刑事处罚包括什么 所谓刑事处罚,指的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在众多制裁中,是最为严厉的一种,也是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最有利的保障之一。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1、首先要符合办理条件。 2、本人申请。 3、有单位的在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或开介绍信,或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在自己户口所属的村委证明。(开证明的人要在证明上签名再盖章)。 4、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5、持上述材料及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带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6、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材料,经过审查,情况属实的,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相关内容。有两种方式,一是携带当地居委会的证明到派出所签字盖章,二是直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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