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 |
释义 | 一、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 食品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的执行标准,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二、如何申请食品执行标准 根据生产的食品不同,所需申请的执行标准也不相同,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自行编写好企业标准,并到当地卫生厅备案即可; 先编制产品的企业标准,再按流程申请就行了; 国家对标准分为以下几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可以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登记就可使用。 地方标准只能是所发布的地区内使用,同样可以到企业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以下经营者的义务: 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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