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建筑工程实务 |
释义 |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实务 《建筑工程管理实务》是 2010年2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分析小组。 本书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实务、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部分内容。每章包括知识体系、重点与难点,每节包括考点集成、重要考点详解、同步练习等内容。书中附两套模拟试卷和2008年、2009年考题。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约定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不能再约定管辖权,只能有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解释》第28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今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能再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起诉法院;以前规定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约定不明,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现在不再受约定法院个数的限制。 解决了大量没有书面合、只有送货单的追偿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的管辖问题,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地去起诉了。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营合同约定管辖协议,经营者有提醒注意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在代为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了! 网购合同由买受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了消费者打官司。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一)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二)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1)第一,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2)第二,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3)第三,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4)第四,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5)第五,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6)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7)第七,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是建筑工程实务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大家日常看到的一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约定管辖,可以约定在施工地点进行管辖,也可以约定合同一方所在地进行管辖。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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