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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申请审查
释义
    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在于断定破产申请是否符合破产法律的规定。受理时对破产申请审查,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破产申请的程序和手续的合规性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而对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等不需进行实质审查。
    有学者认为,破产申请,不予宣告破产。这三种情况都是实质审查后才能得出的结果。
    对破产申请审查时,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法院的管辖权等。对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破产法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列举。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有12个方面的材料。一些法院在实务中,还要求债务人提供两个方面的材料,即征求破产案件人(特别是信用社和基金会作为主债权人的)意见和职工大会(职代会)关于破产申请的决议,在现阶段有利于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人应提供3个方面的材料,法院审查时,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的真实性、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中的比例及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及有关材料后,认为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法院在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撤回是否进行审查,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撤诉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判决前可随时撤诉的规定不同的是,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和因未按要求补充材料视为撤回申请的,应仅限于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案件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效力不仅仅及于申请人和个别债权人,它对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及相关第三人都产生法律效力,破产案件审理的不是申请人的个别民事关系,申请人无法行使处分权,不能撤回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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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