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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期限
释义
    一、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期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鉴定结论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 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鉴定意见通知书出具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将其复印件告知给相关嫌疑人以及被侵害人。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告知期限的相关知识,如果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获取更专业的意见。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3]《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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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