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包括哪些 |
释义 |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1、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消费者能够真正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的前提是具有对经营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只有具有了对经营者的选择权后,才能够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选择。这是针对特定主体的选择权,其选择的原因并不是交易内容本身,而是某些特定的交易相对人,消费者不会因为商品或服务内容本身的变化而放弃选择权,它真正针对的对象不是正在谈判的交易,而是一些交易以外的事情,如因为该经营者欠缺信用等。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这是针对交易内容的选择,是通过选择权的行使来确定交易内容,选择消费者心中想要的某一种商品或某一项服务,当交易相对人,即经营者满足消费者的条件时,该消费者就会放弃继续行使选择权,而与之达成交易,实际是通过排查的方式挑选商品。取决于消费者的经验、主观标准、流行的文化准则与价值观等。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作为与经营者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同样也是独立的、自主的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消费者最清楚自己在生活中需要购进得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以及需要什么,需要多少。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和接受某种服务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利益的追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比较,主要是对商品价格、产地、性能、规格或者服务的内容、方式、费用等与商品、服务本身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比较;鉴别,指的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真伪等信息进行鉴定、甄别;挑选,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作出选择。这三个过程都必须在消费者意识自由的基础下完成,完全由消费者意愿决定。 自主选择权的限度 依据《宪法》第5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遵循依法、相对的原则,结合我国消费活动的具体实践,消费者在以下情况下自主选择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1、经营者有明确规定或告知的。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出于保守商业秘密、保证消费者安全等原因的考虑,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做出某种限制,甚至是取消,如“禁止入内”、“谢绝参观”、“不得拍摄”、“严禁逗留”等。这些告知内容非常明确、清楚,只要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不悖于公认的商业惯例或商业道德,消费者就必须遵守。但是,如果这些告知本身是违背法律、商业惯例或商业道德的,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一种侵犯,经营者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商业惯例和商业习惯有要求的。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在这诸多的交易规则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大家公认并自觉遵守的商业惯例(习惯)。这些商业惯例(习惯),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深深地根植于市场经济的现实,潜移默化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心中,保障着交易的顺利进行。购买者多时的“排队购买”规则,公交服务中的“坐、站票同价”规则,牲畜交易中的“卖牲(口)不卖(缰)绳”规则等都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商业惯例(习惯)。对于这些商业惯例(习惯),消费者不得以行使自主选择权为由要求经营者更改,更不得无理取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3、超越经营对象、范围、时间、条件和风险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的经营往往是格式化的。这一格式化充分地反映在经营对象、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条件和经营风险上。消费者不得以行使自主选择权为由强求经营者超越这一格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强求经营者提供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强求在非营业时间提供商品或服务,强求向非经营对象提供商品或服务,强求经营者在不具备提供条件时提供商品或服务,强求经营者超越经营风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均是对自主选择权的滥用。在上述情况下,针对消费者滥用自主选择权的行为,经营者有“拒绝权”。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自主选择权频遭侵害,消费者应当自觉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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