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二次起诉管辖权异议是怎么样的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三、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文章阐述了“二次起诉管辖权异议是怎么样的”相关法律知识。任何案件都应当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管辖权的提出主体在实践中常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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