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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案例(交强险)
释义
       【案情介绍】
    今年1月15日,程某与张×明等一帮四川老乡聚会,在海沧一川菜馆喝了些小酒。半夜时分,张×明骑摩托带上程某,要去老乡家深聊。行至海沧海新路与翁角路“Y”字形交叉路口处,摩托车撞上一辆牵引挂车,摩托车驾驶员张×明当场死亡,后座上的程某事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摩托车手与挂车驾驶员各负事故一半的责任。
    张×明的家人赶来厦门,先打起赔偿官司,把挂车所在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追加车头、车尾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官司打到一半,程某也赶来起诉,法院把他列为张×明案的责任第三人。
    按照法院算出来的赔偿总额,张×明家人的总损失是47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而程某的损失额是6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们得承担其中一半的赔偿责任。如今,两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可支付其中的10万元,问题是张×明和程某各自能得多少钱呢?
    对此,法律没有规定。海沧法院从判决的公平性与妥适性考虑,确定了按损失额比例来分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原则。最终,张×明获得的两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金是8万多元;而程某获得1.8万元。 另外,挂车车主还得赔偿张×明的家属20万余元。
    原被告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说法】
    交强险赔付方式是法律盲点
    按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问题是,如果一起交通事故同时有好几个受害者,交强险的赔付可能就“捉襟见肘”了。该按人头还是比例来分配?法律没有规定,全国判例鲜见。
    比如在上述案例中,两家保险公司各自应当支付的5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按照新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赔付总金额提高到12.2万元),应该各分给张×明和程某多少呢?有的保险公司说,一个一半,有的认为按照损失额比例支付。海沧区法院确定的是按损失比例赔付的原则,比如张×明的家属,能获得一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款是479708元/(479708元+62423.4元)×50000元=44242.78元,这其中包含了2765.17元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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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强险赔付的计算
    甲车:交强险2000 商业车损:(4000-2000)*70%=1400 商业三者:(6000-2000)*70%=2800
    乙车:交强险2000 商业车损:(6000-2000)*30%=1200 商业三者:(4000-2000)*30%=600
    具体是这样的:
    甲车:商业车损:(本车车损-乙车赔付本车的交强险)*比例=(4000-2000)*70%=1400 商业三者:(三者车损-交强险已赔付)*比例=(6000-2000)*70%=2800
    甲乙若只有交强险就只能各获得2000元的赔偿。若保有商业车损、商业三者并都有不计免赔的话,就是以上算的,甲可获得保险公司6200元赔款,乙可获得3800元。
    甲 方赔付乙方 交钱险2000
    乙方付给甲方100
    甲方保险公司付给甲方赔款(4000-2000)*70%
    甲方保险公司付给乙方(6000-2000)*70%+2000的交钱险赔款
    乙方保险公司付给甲方剩余其余的30%和乙方的30%
    (双方都是全险的情况)
    如果不是按这个赔偿公示,自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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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