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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度检查有什么特征
释义   一、过度检查有什么特征
    过度检查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使用的检查手段,包括使用的仪器,检查的部门,超出了诊断疾病的必要需求,不符合疾病检查的特点及规律,如只是得了小感冒,医院却要求患者做心电图、胸透等方面不合理的检查;
    第二、费用高昂,超出了寻常人的承受能力和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过度检查的形成原因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 的过度检查;据介绍,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增加各种化验检查、院内院外会诊,多为病人开具药物等自卫性或者称之为“防御性”的项目。而医生自卫性医疗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吃官司” 。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常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使用的检查手段,包括使用的仪器,检查的部门,超出了诊断疾病的必要需求,不符合疾病检查的特点及规律等都是过度检查。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过度检查有什么特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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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