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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诺的要素是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承诺一经作出并交付要约人,合同成立。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有效期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承诺方能生效。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诺应当立即作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根据要约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以信件、电报形式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送达之日起计算。信件中未注明日期的,自信件投寄邮戳之日起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否则为新要约。”超过承诺期限相当于要约无效,因此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成为新要约。《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根据正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但承诺在承诺期限以外的其他原因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承诺期限而不予接受。”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中最重要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指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受要约人变更上述内容的,构成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时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异议的,意思表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异议或者要约表明接受不改变要约的内容。”在实际交易中,只要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接受,就可以订立合同,但更多的时候,只有经过一方当事人的要约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要约的反复过程,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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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