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公司的出资吗 |
释义 | 一、可不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公司的出资 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账户和股票等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所以出资?是可以冻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冻结股权中遇到的问题 (一)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法有效冻结该类股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中并未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问题作出规定。例如,自从2005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2004]36号)以及《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之后,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要通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来完成过户登记和股东名册的变更,除了目标公司前5名股东的股权发生变更这一特殊情形外,托管登记中心仅须每年向工商部门提交该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备案一次,可见,工商部门实际上已经不直接管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手续。 (二)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之间未实现互联互通,冻结外地非上市公司股权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许多省级行政单位都建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当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往往托管在相应的省级托管登记中心。例如,《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仅对在上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活动有适用效力,若被执行人持有的是外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该外地公司没有义务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托管业务,上海法院无法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外地公司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 (三)民营公司的股权属于“非强制场内交易”,冻结难度较大 由于《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没有强制要求这类股权的转让必须在上海产权联合交易所进行,而对于这类股权是否必须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进行托管的规定同样较为模糊。若被执行人持有的是民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现实中被执行人可能通过所谓的“一级半”市场进行私下交易并绕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的过户登记这一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实际上不直接管理该类股权交易,也无法有效作出规制。国内其他地方也存在着与上海相类似的问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可不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公司的出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账户和股票等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所以出资?是可以冻结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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