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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意见书怎么写吗?
释义
    一、房屋拆迁补偿意见书怎么写吗?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解决吗?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房屋拆迁补偿意见书怎么写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从中了解到房屋拆迁补偿意见书是需要把拆迁双方的基本信息、拆迁房屋情况、拆迁补偿等主要内容写清楚的,然后签字盖章。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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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