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为自然灾害多发国家,近几年更是地震、泥石流、大型洪水等巨灾频发。面对由此导致的群体性债务危机,国家一直倾向于用临时政策取代正式立法,但其成效往往事倍功半。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一长期正式的制度,同时辅之以巨灾保险等配套制度,才能及时疏导纠纷,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我国执政党和立法机关也已认识到在面对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群体性债务危机等负面后果时,长期、稳定的正式制度与临时政策相比的优越之处,如《决定》就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从宏观角度看,个人破产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亦极其重要。有学者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受益者集中于社会中下阶层。例如,在德国2008年的个人破产原因中,前三位分别是失业(28%)、离婚或配偶死亡(13%)和疾病、毒瘾(10%)。美国三分之二的个人破产申请者在申请前存在就业问题,其他原因也主要是疾病、离婚等。中下阶层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由于经济压力、工作和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原因通常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减少其因债务纠纷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潜在威胁。及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减少并消除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抢先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择亲还债等不良现象,有助于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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