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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张部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吗
释义   一、主张部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吗
    时效中断,是指正在进行中的时效,因一定事由使已经进行的时效统归无效。时效中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但是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要保证人承担责任时,可能已经过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后,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当随之中断。
    但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以,当债权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就转化为诉讼时效,并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时效中断,是指正在进行中的时效,因一定事由使已经进行的时效统归无效。时效中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但是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要保证人承担责任时,可能已经过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后,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当随之中断。
    但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以,当债权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就转化为诉讼时效,并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影响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这不符合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之间为主从关系的事实和原理,即“保证债务因时效而消灭时,主债务不因而消灭。其他对于保证人之履行请求或其他时效之中断,对于主债务不生效力。”(史尚宽:《债法各论》,第869页)从立法论的立场出发,这项规定应予修正。我国民法典应采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不导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论。在目前,应当通过解释论的路径解决问题,即采取适用如下规则:当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解决案件会出现极不适当的结果时,应当放弃适用该项具体规则,而改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纠纷。
       三、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有什么后果
    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最短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允许中断,现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的从债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决定从债务诉讼时效,两者是同步关系,即从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一旦进入诉讼时效,仅为三年,即债权人必须在三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免责,即独立原则。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1、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由于主债务履行期满而未受清偿,表明权利从此受到侵害,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保证期间(六个月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先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2、诉讼时效中断不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规定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允许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中断,是容易理解,两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区别。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本身是否允许中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此法律界产生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不应允许中断。理由是:
    从维护保证人利益出发。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一般建立在债务人当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基础之上,现实中没有谁愿为一位明知是毫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经济实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当然有的变好,也有的变糟,变糟的将对保证人不利。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该法条规定,一般保证债务在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被起诉或被仲裁同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最终中断,以限制其诉讼时效因重复中断而拉长,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也就是限制了其诉讼时效不宜过长,否则会造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偿还能力的下降或丧失,而影响其保证债权的实现。其实《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在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此法条就是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不允许保证时间过长,以免对保证人不利。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本身允许中断,其连续中断后,最长时间可为二十年(不含使用的保证期间),这与担保法对保证时间的限制相悖。因此,从这种意义上可理解,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此举只是引起保证期间的终结,继而引起诉讼时效的开始。同理,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本身同样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允许中断,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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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债法各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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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