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所有权种类 |
释义 | 土地,在我国从来就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围绕土地的分配、所有和利用而不断斗争的历史。 在我国,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和作为专门法的土地管理法都对土地所有权设有明文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土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个人和社会团体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 (1)土地国家所有权 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物权法》也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当然,鉴于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国家尽管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通常并不以国家名义直接行使所有权,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交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使用、经营。 (2)土地集体所有权 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是: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确定国家所有的部分以外的土地;②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③法律明确规定或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一般通过相应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但从实践来看,土地权属不清的现象仍然严重, 在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以后,如果不能确定土地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还是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有学者建议应当确认该土地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