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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民“回占”集体土地合法吗?
释义
    【案情简介】
    流村镇村民吴某原住宅靠近山根,为防止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两年前所在的村委会以六万元的价格将吴某的住宅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收购,选择安全地为吴某重新批了宅基地,吴某搬迁到新的住所,原旧宅院一直空闲。两年后,吴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又将原住宅据为己有。村干部多次劝其腾退原住宅,而吴某称两年前以六万元收购价过低,自己被欺骗了,应该再补偿其二万元。村干部多次劝说无果,遂到流村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法律解析】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拿着两年前村委会与吴某签订的安置合同找到吴某询问,吴某承认两年前村委会以六万元价格收购之事,但强调两年前六万元的收购价格太低,坚持再补偿二万元。
    工作人员从三个方面劝说吴某。第一,当年村委会收购吴某旧宅,并非为了他用,而是为吴某家人身财产安全考虑,吴某是受益者。第二,两年前收购价格,是双方多次协商后确定的,并非强迫、欺诈,签订的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签订合同、支付收购款后,原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均归村集体所有,吴某家不再享有权利。第三,如吴某认为原安置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补偿价款显失公平,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现已超过申请时限。基于法律规定,吴某私自抢占已经收归集体的原住宅,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应当予以返还或腾退。
    【案件结果】
    经过工作人员辩理释法,吴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腾退原旧宅,将存放在原旧宅的物品全部搬出。
    (原标题:明法析理解村民“回占”集体土地难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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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