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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能否在没有分红的情况下占有合伙企业的财产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分红,不得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上述出资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需要对货币以外的出资价值进行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劳务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分别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的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服务,但不提供资金和实物的公民,但同意参与收益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将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服务等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应该说,所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的对象都可以作为对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    

(1)一般来说,合伙人出资后,其财产所有权作为出资的一部分丧失。合伙企业产权的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每个单独的合伙人。
    

(2)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让或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针对善意第三方行事。    

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 外部转让
    

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当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 优先权
    

如果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则其他合伙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
    

(4)出资
    

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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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