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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保护占用合伙财产的合伙人的权利
释义

如何保护占用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人的权利
    

贪污罪属于自诉案件,这意味着你必须向法院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仅会返还你的财产,还会赔偿你的损失。也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王女士和赵先生是书籍和材料销售的合伙人。由于他们没有申请营业执照,他们借用了一家贸易中心的营业执照,并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一家公司的图书馆部门。王女士是业务经理。此后,王女士多次以图书预付款和折扣书的名义从图书馆部门收到4.8万多元现金,并将这些钱当作自己的钱,拒绝归还。赵先生和其他人束手无策,把王女士交给公安机关
    

分歧:
    

关于案件的定性,合议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她在一家公司图书馆部工作期间,王女士利用业务经理的职务盗用公司图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公司的图书馆部门是私人合伙企业。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公司的图书馆部是私人合伙企业。因此,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作为企业经理,王女士侵占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并拒绝返还,构成侵占罪
    

分析:
    

编辑同意第二种观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其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体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包括有形物、无形物、本单位已经控制的财产和应当属于本单位收入的财产。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中金额较大的是1万多元。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主要是指根据中国《公司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根据中国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和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医院、学校等
    

在本案中,王女士确实利用其业务经理的职务,挪用了图书馆和参考资料部的财产,金额超过1万元。她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她所在公司的图书馆部门的性质,以及她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单位,机关、组织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私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这说明具有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犯罪的主体。事实上,具有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被视为个人。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贷给其他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无法人资格的私人合伙企业,属于挪用公款自用。这是私人独资企业和与自然人无法人资格的私人合伙企业的非常明显的并列,将其视为个人,并将其排除在单位范围之外
    

在本案中,王女士,赵先生和其他人通过借用贸易中心的营业执照与一家公司的图书馆部门签约,这表明图书馆部门尚未获得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公司和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才能成立。因此,图书馆和参考咨询部既不是一家公司,也不是一家企业。同时,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范围。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王女士和其他人根据合作经营协议共同投资经营图书业务,实际上是一种民事个人合伙。王女士是私人合伙企业的业务经理,不是公司、企业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她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地位,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保管财产的行为,或者他人依法持有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虽然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客体,但如果财产是共同财产,则应当区别对待。共同财产是指对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是一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有财产分为按股共有和共有。股份共有,是指共同财产按其份额归属于数人,数人按其份额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非法占有共有财产的,数额较大,侵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占罪。共同所有权是指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主体,对所有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所有权关系存在,他们就不能分割共同财产的哪一部分属于他们自己。只有消除共同所有权关系并分割财产,他们才能同意确定每个共同所有人的份额。在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由于一方未经授权处分共同财产而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不应以贪污罪论处
    

王女士是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根据合伙财产的性质确定。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个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由股份共享还是共同拥有。小编认为,在本案中,个人合伙合伙人侵占财产不应认定为侵占罪。因此,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他合伙人应追偿其损失并通过民事渠道解决
    

最后,法院宣判王女士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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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