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借款合同哪些条款无效 |
释义 | 一、抵押借款合同哪些条款无效 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的条款: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二、抵押借款合同可以撤销吗 抵押借款合同可以撤销。当事人可以协议撤销;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法定可撤销事由分别有以下几种: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可申请撤销;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形;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可申请撤销;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公证吗 有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不需要办理公证,但以不动产抵押借款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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