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变动概念的具体化与物权取得、消灭的原因 |
释义 | 一)物权变动概念的具体化 概念分类 举例 物权人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即依据法律直接取得 生产、国家征收、先占(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取得时效、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即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双分创高与转移转移:买卖、赠予、互易继承 创设:房所有人在房上设质权 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概念狭义的概念(取得) 举例 物权的主体(实为物权取得、丧失)、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物权的内容或客体的变更 典权期限延长、抵押权因主债履行而减少、物因附合而增加 物权的消灭 概念 分类 举例 物权的丧失绝对的消灭即物权本身不存在物的毁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失 相对的消灭买卖、赠予 (二)物权取得、消灭的原因 物权取得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卖、互易、赠予、遗赠等行为取得物权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物权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等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物权的混同)应试能力拓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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