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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时效多久
释义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时效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消失的案例
    起诉不及时,占有保护请求权消失:
    2010年10月25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
    2007年9月,曾某租用刘某一台空压机使用,双方约定月租金600元,2007年12月,谢某误以为该空压机是村委会的,便以村委会在修路时将其房屋、茶园毁损未赔偿为由将空压机扣押拒不归还,曾某多次找到谢某说明情况,谢某仍不归还。2010年7月,曾某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立即返还空压机并赔偿租金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曾某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已过1年期间,该权利消失。故法院作出了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有哪些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而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请求权,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因而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2、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内在机能的外部体现,自始存在,即从取得物权的同时就取得物权请求权,而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从“潜在”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成为可行使的权利。
    3、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无物权即无物权请求权。而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主体的占有人,可为有权占有,也可为无权占有,即使是无权占有也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以强力侵夺,因占有是对事实和秩序的保护。有权占有中,占有人的本权可为物权,也可为不可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性质的权利。
    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同时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非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如中国台湾“民法”规定为1年,此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且,在诉讼中往往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受取得时效的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得随时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如依诉讼方式为之,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
    综上所述,由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其属于除斥期间,如果该请求权不再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则自动归于消灭,在这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时效多久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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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