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 |
释义 | 一、何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易方式日渐复杂,出现了诸如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或是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挖人公司业务、排挤竞争对手、促使他人“一物二卖”等现象,这些现象就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对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是合同法的任务。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即使受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只能通过合同法获得救济。但是因第三人侵害债权,导致债务人无力承担债务时,债权则无法得到实现。这就使得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成为必要。首先,第三人侵害债权赋予债权人向第三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防范了当债务人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时,债权人利益则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发生。其次,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人侵害债权在诞生之初,其应归属何种法律规范,曾存在着归属合同法规范和侵权法规范之争议,但当前理论界和学术界已取得共识,其应归属于侵权法律制度。但学理上的认识,没有强制约束力,还须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予以完善,以有效规制第三人债害债权行为。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划分 (一)关于责任主体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主体,原则上应限于第三人。在债务人也有过错的情形下,他应是违约责任主体,而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但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有主观上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共同侵害了债权,此时的债务人才构成侵权责任主体。 (二)关于主观方面 立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亦不应强加给债务人和第三人过重的义务,无论直接侵害还是间接损害,一般过失和无过错均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在直接侵害债权的形态下,故意与重大过失都可追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对于间接侵害情形,只有行为人故意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责任客体 有观点认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合法权益,还包括其他的权益,如无权占有。但这仅是特殊情况,如将其规定在内,则会造成保护客体范围无限扩大,故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应是合法债权。 (四)关于责任方式 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只由第三人承担,但当债务人也有过错时,就涉及到责任划分的问题。当第三人侵害债权,债务人有过错,但未有与第三人共同的过错,或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合意,此时侵权责任只应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当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共同的故意,最典型的就是两者恶意串通来损害债权,此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应由侵权责任所吸收,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共同侵害债权的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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