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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释义
    一、关于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的定义
    欺诈指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以给另一方本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后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二、“第三人”的范围
    民法上的欺诈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在双方法律关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欺诈,严格区别来自第三人的欺诈。在现实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利用第三人对交易对方就行欺诈,我国民法对于因第三人胁迫或欺诈而订立合同,关于“第三人”的界定却是留下了空白。笔者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以下三类人不属于“第三人”,具体而言:
    第一,第三人不包括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或作为其缔约辅助人参与从事行为的人。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以及辅助人实施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合同相对人必须将其归责于自己;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若第三人与合同相对方在利益方面具有密切联系,以至于从被欺诈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二者看上去在经济上系为一体,视同其自己对相对人的欺诈;
    第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中的受益第三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的范畴。
    三、因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还是合同无效呢?笔者认为,第三人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欺诈的,除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视同其自己对于相对人的欺诈,从而构成欺诈)以外,一般不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依《担保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该保证合同有效,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总而言之,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律行为有效。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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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