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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释义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从合同性质来看,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则是诺成合同。
    2.在合同的有偿性方面,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则始终是有偿合同。
    3.关于给付凭证,保管合同需要给付保管凭证,而仓储合同则是给付仓单。
    4.两者在注意义务和免责规定上也存在不同。保管合同中的善良管理人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而仓储合同由于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在两种合同中有所不同。
    二、仓储合同的合同终止
    仓储合同的终止与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在效力上不同。
    (1)合同的解除能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在适用范围上不同。
    (1)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违约场合。
    (2)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更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
    因此,合同的终止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三、仓储合同的合同解除
    1.仓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使得合同关系归于无效,已履行的部分不受影响。
    2.与撤销合同不同,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而合同的撤销则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
    3.在合同被撤销后,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依合同确定的财产,权利恢复到原来状态,而合同的解除则不产生这样的效果。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性质、有偿性、给付凭证、注意义务和免责规定等方面存在区别。同时,仓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明确其区别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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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