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担保方式包括什么类型 |
释义 | 一、债的担保方式包括什么类型 1.债的担保 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所谓特别担保,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2.人的担保 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是人的担保的典型。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二、债的担保的特征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 三、债的担保的效力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