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在国外领养孩子 |
释义 | 一、怎么在国外领养孩子 为满足中外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的需要,中国领事创建了一种符合实际要求的做法,即为中国收养人出具“领事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 二、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依照《民法典》,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籍儿童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岁等条件。中国公民在境外收养外国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方对中国公民按别国法律收养别国籍儿童不持异议。如将来被收养的别国籍儿童申请赴华,中国驻外使领馆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入境手续。 三、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生效的《收养法》规定除收养弃婴外收养登记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但1998年《收养法》经修改于同年4月1日生效后,收养登记成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公告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怎么在国外领养孩子的相关内容,在国外领养孩子的适用领养人和被领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如果中国的领养人需要将外国的小孩带回我国领养需要满足我国的领养法律。如果你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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