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出资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所有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必要的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虽对对外转让作了限制,但不禁止这种限制性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而不购买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权益不会成为“笼子里的金鸟” 案例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5名股东,其中李某想转让公司10%的股权,而赵某是公司的非股东,想以20万元的价格收购股权。不过,三名股东并不同意赵某加入公司。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易3A应该购买李某转让的10%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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